首页 >> 建筑
咨询工程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试题库 | 工程咨询概论 | 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 | 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 | 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 | 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咨询工程师 >> 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
站内搜索:

201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管理重点辅导(24)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16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
    (一)工程范围
    (二)建设工期
    (三)中间交工工程
    (四)工程质量
    (五)工程造价(合同价款)
    (六)技术资料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八)拨款
    (九)竣工验收
    (十)保修范围
    (十一)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
    (一)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二)承包人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进度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3.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④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⑤不可抗力;
    ⑥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⑦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咨询工程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咨询工程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