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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审判程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7
  一、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几个阶段。
  (二)普通程序的阶段
  1.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三)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1.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的诉讼程序中,原告或者上诉人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类。
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是:
(1)必须是原告提出申请。
(2)向受诉法院提出。
(3)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4)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审判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按撤诉处理:
(1)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间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时,而推迟审理的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提示:延期审理前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4.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5.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诉讼终结的特殊原因包括: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反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存在,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是为了对抗原告的本诉请求,以抵消、吞并本诉或使本诉失去作用。
  (4)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提示:本诉是反诉的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简化起诉的方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简化受理案件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简化传唤方式,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4.简化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
  5.简化开庭审理的程序,无须事前通知、公告,也无须遵循普通程序规定的审理阶段;
  6.缩短审结案件的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
  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起;
  (2)必须就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
  提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4)必须提交上诉状。
  提示: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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