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如何编写?
【解答】投资体制改革文件规定,国家对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规定,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境外投资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的角度进行核准。
1.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内容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也与境内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有很大差别。该类项目申请报告不要求详细的技术选择分析、财务效益扣敏感性分析等企业决策所需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论证;也不要求满足中国的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等政府法规要求。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④项目总投资、各方法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⑤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①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③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③银行出具的融资 意向书;④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⑤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⑥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按规定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2.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的特殊安排
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并购、投标等投资活动的时机选择问题,增强企业决策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国家对其实行预先申报规划、自主决策立项、相机实施运作、事后上报核准的政策,要求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以条款。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投资主体基本情况;②项目投资背景情况;③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④工作时间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