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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证员案例分析考试辅导: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4-3-26

  案例

  某年6月7日,买方接到卖方按FOB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菜籽的发盘,即要求卖方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买方。卖方于6月9日将盖有公章的SF0610号售货合同传真给买方,买方收到卖方传真的售货合同后,删除了合同中“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买方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当天立即传真给卖方。后双方对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买方遂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卖方承担因其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各种损失。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

  在庭审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买方诉称,6月9日,买方对合同中关于船龄及运费支付问题的修改与卖方无关,也不构成对合同条款的实质变更,且当时卖方也未立即表示反对,而是拖到6月14日才表示不予确认。6月22日,卖方又致函买方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作废。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为了履行其与下家意大利买方所签订的转售协议,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价格从新加坡某公司处购买替代货物。这些替代货物的品质与原合同约定的品质相同,而购买价格也低于当时国际市场同类货物的价格,买方所采取的这项措施完全合理。而作为被申请人的卖方答辩称:这笔业务是被申请人代理某委托人出口,被申请人只是代理,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关系,申请人应直接与某委托人联系,由某委托人出面处理本案纠纷。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和上述事实,认定被申请人与某委托人之间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被申请人是本案合同当事人,理应受合同约束,并承担因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是因为,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发盘后,已表示接受,并将接受通知立即传真被申请人;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接受生效;接受生效,即表明合同成立。申请人作为FOB条件下的买方,在表示接受的同时虽提到船龄和运费的修改问题,但按国际商会2000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这一修改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何况被申请人收到接受通知时并未立即表示反对。本案被申请人在其答辩中声称自己只是某委托人的代理,而不承认自己是本案合同当事人。这种主张显然不能成立。鉴于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案合同上签字,而且被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曾向申请人披露过他与某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仲裁庭对被申请人与某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不予审理,而认定被申请人是本案合同当事人,是有事实和合同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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