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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知识点:开标、评标与定标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25

  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也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评标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3)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如没有提供担保、没有投标人授权等。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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