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节企业年金设计程序
一、企业年金设计程序
1、确定补充养老金的来源。可行的来源方式有两种:
(1)完全由企业负担,员工退休时,企业按规定支付员工养老金;
(2)由企业和员工共同负担,员工从工资或储蓄、奖金、分红中拿出一部分上缴企业,企业也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一定金额,共同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确定每个员工和企业的缴费比例。员工个人缴费比例可以依据员工的工龄或者工资水平而定;企业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支付能力和企业员工年龄结构确定。
3、确定养老金支付的额度。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1)确定养老金的计算基础额。可以是员工在职期间的月基本工资,或者是基本工资加其他一些工资项目或者是全部工资。基础额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的支付能力。
(2)确定养老金的支付率。可以根据员工的工龄不同确定不同的支付率,工龄越长,支付率越高。
4、确定养老金的支付形式。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一次性支付与定期支付结合。
5、确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时间。最好是选择在工资调整时实施,这样员工不会感到负担加重而难以承受。
6、确定养老金基金管理方法。
二、企业定金的管理与监督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一)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员工代表组成,也可以邀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员工代表应不少于1/3。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二)确定委托人
受委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委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补充医疗保险设计程序
1、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与额度。
2、确定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的范围。
3、确定支付医疗费用的标准。
4、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方法。
四、应用实例
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考虑我公司的财务支付能力,特制定次办法。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补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2.5%以内提取,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集中统一管理、使用,不计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 本保险办法适用于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支付不足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之余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医疗费用超出个人帐户部分,在医保中心报销后剩余部分由补充养老保险支付50%,个人支付50%。但补充养老保险在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费用总额不超过1200元。
第六条 在职员工与退休员工报销时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社保、医保中心审批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存的部分可以转入下年度合并使用。当年补充医疗保险不足的部分,从下一年度顺延报销。
第九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情况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 企业每年1月30日前向本区医疗保险机构报告上一年度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