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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型民办学校办学
作者:城市网 来源:总裁世界 更新日期:2015-3-11

  近年来,我国的民办学校蓬勃发展,既满足了特殊区域、不同群体的教育需求,又为我国的教育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

  但由于政府设置过高的办学门槛,造成了办学权实质上并未能得到有效分散,没有能够真正释放教育活力,没有能够更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导致民办学校特别是小微型民办学校办校难问题比较严重。

  一是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注册门槛过高,资金、规模等要求过高。民办小学的设置标准,最低规模要求12个班,以每班40人计,需480人,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元,担保金150万元。但现实中,农村大量的村小,学生数都在200人以下,在家庭少子化、农村空心化的背景下,维持现有标准显然不合理。幼儿园亦是如此,2011年北京市开放主要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小规模幼儿园,是一个制度创新。但是,规定办园需要至少4个班及以下、40~100人的规模,这显然也不具备实际的操作性。正如一些民办教育家说的,对资金、用地的高标准,吸引的主要是资本家,而不是教育家。

  二是小微民办学校、在家上学等无法合法化。目前,民间的草根教育机构,父母自办的自助或新理念的学校、幼儿园,包括“在家上学”在各地广泛存在,它们满足了公众对个性化、多样化、选择性教育的需求。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很高的兴学办学的热情,如今,乡村的小微学校有效解决了偏远地区儿童的求学问题,城市中也有许多高学历、高收入的父母们为了自己的孩子兴办小微学校,满足自己追求个性化教育的需求。然而,这些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小微学校都是非法的,是“黑学校”、“黑幼儿园”。这既造成了违法办学成常态,也使得教育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失去了严肃性,相关管理监督工作也就形同虚设。

  三是“借学籍”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并易滋生腐败。由于民办学校没有办学资质,为解决学生的学籍问题,大多采取向管理监督松懈的学校“借学籍”。这是民办学校的无奈之举,但也造成了一定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教育部门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滋生了腐败。

  现在,要想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允许营利性民办教育,很大程度上阻力已经不在资源供给上,而是增加“制度供给”,释放“制度红利”,释放民间强大的教育热情,鼓励有教育理想、热爱教育的教育家办学。

  为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更为宽松的政策,促进小微型民办学校的发展:

  一是降低民办学校获取资质的门槛,促进民办学校合法化。办学的根本是在教书育人,而非比拼形式化的办学硬件规模。改变现有以正规教育、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管理模式,放宽办学资格门槛,使教育制度和政策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在“包容性增长”的概念中,接纳正在出现的多样化教育创新,从而改善教育创新的环境和土壤,方为教育改革的正解。

  二是参考小微企业的做法对小微教育进行扶持。将小微学校、微型幼儿园、在家上学合法化,鼓励更多的小微学校出现,不仅可以弥补公办学校在推动素质教育上的不足,满足家长选择性需求,还可以吸引大量就业。其功能与在经济领域发展小微企业相类同,可在教育领域也进行相应的扶持政策尝试。在具体管理中,可借鉴台湾地区将“非学校形态教育实验”合法化的经验。

  三是加强并创新评价监督体系。在释放民办学校活力的同时,加强对教师素质、课程内容方面的监督监管,防止虐童、传播不良信息的违法事件发生,以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发展。同时,引入第三方进行教育评价监督,并充分尊重父母们和学生们的评价监督权利,积极构建父母们和学生们的评价监督机制。真正发挥全社会、尤其是相关各方的监督作用,真正实现学与教的平等。

  四是开展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行委托管理、契约式管理。可以在北上广这样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先行试点:不改变学校的公办性质,政府全额拨款,由民间具备相应资格的教育家团体与教育局签订协议,确定办学理念和要达到的目标,同时在课程、人事、教师等方面给予学校较大的自主权,三年后验收,合格者继续签约,不合格者收回。切实解决民办学校学生学籍问题,疏通民办与公办学校的学籍对接渠道。

  五是鼓励小微学校以各种形式联盟,共谋发展。相关部门在对小微学校除了正常管理外,应鼓励有着类似背景与愿景的小微学校或者小微学校与周边一般规模的学校,在课程、师资等方面联盟互助,共同解决办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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